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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及苏教财〔2007〕48号文件精神,结合《泰州学院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健康有益、适合我校学生特点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条 我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培训指导,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必要的保障。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签订并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学校对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有损学校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行为,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的名义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活动。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由本人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交院(系)学生工作小组(具体成员详见《泰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讨论通过后,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院(系)存档。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
  1.测算学年各院(系)勤工助学岗位最高限量,保障困难学生能够获得勤工助学岗位。
  2.为勤工助学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有效服务,并协调双方利益,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包括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
  3.对学生进行岗位和劳动纪律培训,对学生中违反协议、有损用工单位或个人利益的言行进行教育处理。
  4.筹措、管理、使用好勤工助学基金。
  5.建立贫困学生档案,设立勤工助学资料库。
  6.做好绩效评估,树立和宣传励志成才典型。
  7.开发勤工助学资源,做好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培训指导、管理、教育、考核工作。
  第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职责:
  1.履行协议,增强责任意识,不折不扣完成工作。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用工单位有关纪律,维护学校和集体的荣誉。
  3.爱护、保管好用工单位或个人财物。
  第八条 岗位设置办法:以工时定岗位。
  1.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年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2.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九条 岗位类型: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4.学校后勤部门应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5. 各用工单位须于每年5月上旬填报下一学年本单位《勤工助学固定(临时)岗位申报表》,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学校机关临时用人计划提前一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第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1.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应由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2.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1.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以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2.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当前标准为8-10元/小时)。每小时酬金参照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3.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本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4.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5.发放:每两月发放一次,用工单位认真考核,按时填报《勤工助学人员薪酬发放表》,及时递交书面和电子档报表给学工处审核,校领导审批后,由校财务处将勤工助学薪酬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当前财务处指定的银行卡为录取时配发的学费缴费卡)。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1.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协议书,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2.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3.用人单位应为长期聘用的勤工助学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与管理
  1.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文件规定,学校按6%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助学奖学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2.勤工助学基金和账目往来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管理,单列账户、专项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切实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资助。基金由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具体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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